+总览

艺术品业务规则(台北)

更新日期2023/10/18

下述规则,为羅芙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与卖家订立合约,亦作为卖家之代理人与买家订立合约之条款。准买家、买家及卖家务须细读各项规则并完全同意遵守本业务规则。准买家、买家请特别留意第二条第5项,其对本公司之法律责任作了限定。

一、本业务规则所用词汇之定义

在下列规定中,某些常用词汇需加以解释。此等词汇定义如下:

1.“买家”:指本公司所接受之出价最高之自然人或法人。

2.“准买家”:指任何有意参加本公司举办拍卖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3. “卖家”:指将拍卖品独家委托本公司于本公司举办之拍卖会参与拍卖之自然人或法人。

4.“拍卖品”:指交予本公司以供拍卖出售之物品,尤其在任何目录内以任何编号描述之一项或多项物品。

5.“落槌价”:指本公司就某一拍卖品而接受之最高出价之价款。

6.“买家服务费”:指买家按落槌价之某一百分比而支付本公司之费用;收费率如第二条第4a项所列。

7.“底价”:指本公司与卖家协定之最低价格,拍卖品不能以低于该价之价格售出。

8.“膺品”:指拍卖品构成模仿,而模仿之原构想及其整体执行均具有欺诈意图,以就拍卖品之作者、来历、年代、时期、文化或来源进行欺骗,而对此等事项之正确描述并未在目录之描述上反映出来,而拍卖品在拍卖当日之价值,远低于按照目录之描述所应有之价值。按此定义,任何拍卖品均不会因为有任何损坏及/或任何形式之修整(包括重新上漆)而成为膺品。

9.“保险值”:指本公司不时按其绝对决定权认为拍卖品所应购买之保险之价值(不论保险是否由本公司安排购买)。

10.“卖家服务费”:指卖家应支付本公司之费用。

二、买家

1.本公司作为卖家代理人

本公司作为卖家代理人之身分行事。除另行协定外,在本公司之拍卖中成功拍卖之物品,即产生卖家通过本公司之代理与买家达成之合约。

2.拍卖前

a.鉴定物品

本公司郑重建议,准买家应于拍卖进行之前亲自鉴定其有兴趣竞投之物品。本公司就任何拍卖品及相关证明文件之真伪,均不对买家作任何保证。

b.拍卖品状况之重要注意事项

请准买家注意,在可能的范围内,目录中对于拍卖品特性上之描述,皆已提及显著的损坏,惟不包括所有的缺陷、瑕疪与不完整。对任何拍卖品之描述亦不应视作表示其无经过重整或修理,亦不应视作对拍卖品状态或保存情况的陈述或保证。在目录中若有状态陈述的缺乏或损害鉴定的缺乏,并不代表拍卖品是为良好状态。本公司郑重建议,准买家在拍卖进行之前,对于有兴趣竞投之拍卖品状况应经由亲自检阅,不应依据目录中的描述或陈述,因为任何在目录中所列出的描述或陈述是为纯粹本公司的主观意见,并非提供声明或担保。准买家知悉并了解所有拍卖品均以“现状”售出,本公司对于任何拍出之拍卖品状态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

c.符号表示

以下为本目录所载符号之说明

o保证项目

拍卖品编号旁注有o符号者,表示卖家已取得本公司保证,可在一次或一连串拍卖中得到最低出售价格。此保证可由本公司、第三方或由本公司与第三方共同提供。保证可为由第三方提供之不可撤销竞投之形式做出。若保证拍卖品成功售出,提供或参与提供保证之第三方可能会取得财务利益;惟销售不成功时,则可能会产生亏损。若提供或参与保证之第三方成功竞投保证拍卖品时,他们仍需支付全额的买家服务费。

d.目录说明

本公司于目录或鉴定意见书内对任何拍卖品及其证书之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材质、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状况或估计售价之陈述,或另行对此等方面之口头或书面陈述,均仅属意见之陈述,不应依据为确实事实之陈述。目录图示亦仅作为指引而已,不应作为任何拍卖项目之依据,借以决定其颜色或色调,或揭示其缺陷。拍卖价格之估计,不应依据为拍卖品会成功拍卖之价格或拍卖品作其他用途之价值陈述。

许多拍卖品基于其年代或性质,使其未能有完美之状况,目录内有些说明或鉴定意见书会提述拍卖品之损坏及/或修整资料。此等资料仅作为指引而已,如未有提述此等资料,亦不表示拍卖品并无缺陷或修整,如已提述特定缺陷,亦不表示并无其他缺陷。

e.买家之责任

有关拍卖品之状况以及目录说明所提述之事项,买家有责任自行查明并了解,并就拍卖品为自己独立之判断及评估,并确使自己感到满意。

3.拍卖时

a.估价

目录内及拍卖当日所提供之美金等货币估价,仅为参考依据。本拍卖会须以新台币结算,买家如须以新台币之外其他货币缴付,须依拍卖日现场公布之汇率,折合所缴付之等值货币计算。

b.拒绝入场

拍卖于本公司之场地进行,或于本公司为拍卖而具有控制权之场地进行,本公司具有完全之决定权,可行使权利拒绝任何人进入拍卖场地或参与拍卖。

c.竞投之前作出登记

每一准买家在作出竞投之前,必须填妥及签署登记表格,并提供身分证明。准买家应注意,本公司通常会要求对买家作出信用核查。

d.竞投保证金

竞投者,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缴纳竞投保证金,竞投保证金的金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

(1)若竞投者未支付竞投保证金,本公司有权不接受其竞投。若竞投者未能购得拍卖品且对本公司无任何欠款则将无息退还保证金。

(2)若竞投者成为买家,则本公司有权将此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已成交拍卖品购买款项之一部(包含落槌价、服务费或运费等相关费用),若尚有余款须退回给买家;若买家无正当理由未于成功拍卖日期后七天内支付全部应支付之成交拍卖品购买款项(包含落槌价、服务费或运费等相关费用)予本公司,买家不得请求返还竞投保证金。

e.竞投者为买家

竞投者将被视为买家而须承担个人法律责任,除非登记时已经与本公司书面协定,竞投者仅为第三人之代理人,且该第三人复为本公司所接受者。

f.委托竞投

如准买家使用印于目录说明之后之表格指示本公司代其竞投,本公司将尽适当努力代其竞投,但代为竞投指示须于拍卖前送抵本公司。如本公司就某一拍卖品而收到多个委托竞投之相等竞投价,而在拍卖时此等竞投价乃该拍卖品之最高竞投价,则该拍卖品会归其委托竞投最先送抵本公司之人。委托竞投之承担受拍卖时之其他承诺所限,而拍卖进行之情况可能使本公司无法代为竞投。由于此项承担乃本公司为准买家按所述条款提供之免费服务,如未能按委托作出竞投,本公司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准买家如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应亲自出席竞投。

g.电话竞投

如准买家于拍卖前与本公司作好安排,本公司将尽适当努力联络竞投者,使其能以电话参与竞投,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未能联络或无法参加电话竞投,本公司对卖家或任何准买家均不负任何责任。

h.透过网路进行竞投

若准买家未能出席拍卖会,可透过 Invaluable 或本公司官网「即时竞标」(网址:https://bid.ravenel.com/)竞投属意拍卖品,而承担买家独立责任。进行网上竞投之详情,请参阅本公司网页 Ravenel.com,惟准买家及买家透过 Invaluable 网上竞投之方式成功拍得属意拍卖品,除须支付依本业务规则二、买家、4(a)规定所计算之服务费外,并应另行支付落槌价3%之服务费,且应同意本公司得随时修改该业务规则。

i.汇率转换显示板

拍卖会中,本公司会使用汇率转换显示板。汇率转换显示板仅供参考,不论是显示板所示之拍卖品编号或是新台币竞投价之相等外汇,其准确程度均可能会出现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之误差。买家因依赖汇率转换显示板(而非因以新台币竞投)所导致而蒙受之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j.录映影像

在有些拍卖中会有影像投射,但其操作或会出现错误。不论影像是否与成功拍卖之拍卖品相配合,或是翻版影像之质素,本公司对买家均不负任何责任。

k.拍卖官之决定权

拍卖官具有绝对决定权,有权拒绝任何竞投、以其决定之方式推动出价、将任何拍卖品撤回或分批、将任何两件或多件拍卖品合并、决定成功竞投人,以及如遇有误差或争议,将拍卖品重新拍卖。拍卖官会于拍卖开始前或于相关拍卖品竞标前对注意事项作出通告,准买家须负责自行注意所有于拍卖会场发表之通告。建议使用即时网上竞投服务参与竞投的准买家,于拍卖开始前登入,以确保准买家得知拍卖开始前所作出之通告。

l.成功竞投

在拍卖官之决定权下,下槌即显示对最高竞投价之接受,亦即为卖家与买家合意依落槌价拍定拍卖品,视为成功拍卖合约之订立。

4.成功拍卖后

a.买家支付每件拍卖品之服务费费率

(1)买家除支付落槌价外,另须支付服务费予本公司,落槌价于新台币参仟贰佰万元以下者含参仟贰佰万元以落槌价之20%计算。

(2)落槌价于新台币参仟贰佰万元以上者,采分为二阶段计费,其中新台币参仟贰佰万元以落槌价之20%计算,超过新台币参仟贰佰万元之部份再以落槌价之12%,加总计算服务费金额。

b.税项

买家应付予本公司之款项,如须另行支付货物、服务税或其他税则时(不论由台湾政府或别处所征收)。买家须负责按有关法律所规定之税率及时间,自行缴付税款。

c.付款

成功拍卖后,买家须向本公司提供其真实姓名及永久地址。如经本公司要求,买家亦须提供付款银行之详情,包含但不限于付款帐号。买家应于拍卖日期后七天内悉数支付应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项(包含落槌价、服务费或运费等相关费用)。即使买家希望将拍卖品出口并需要(或可能需要)出口许可证,此一付款条件亦适用。

买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所欠之全部款项,则不能取得拍卖品之所有权,即使本公司已将拍卖品交付予买家亦然。如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项为新台币以外之货币,须依拍卖日现场公布之汇率(台湾银行),并以本公司就此兑换率而发出之凭证为准。

d.领取已购拍卖品

除非本公司另有特别相反协定,否则本公司将暂时保留已成功拍卖之拍卖项目,直至欠本公司之款项已悉数支付为止。拍卖品在暂时保留期间,由成功拍卖日后起算七天将受保于本公司之保险,如届时已购拍卖品已被领取,则受保至领取时为止。七天期满后或自领取时起(以较早者为准),已购拍卖品之风险全由买家承担。

e.介绍装运及运输公司

本公司之货运部门在买家要求下,可为买家介绍运输公司、安排付运及购买特定保险,但本公司在此方面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买家必须预先缴付运输费用。

f.不付款或未有领取已购拍卖品之补救办法

如买家并未在成功拍卖日后起算七天内付款,本公司即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多项权利或补救办法:

(1)在成功拍卖日后起算超过七天仍未付款,则按不超过台湾银行基本放款利率加收10%之年利率收取整笔欠款之利息。此外本公司可同时按日收取依成交价(含落槌价、服务费)1%计算之惩罚性违约金。本公司亦得自行选择将买家未付之款项,用以抵销本公司或其他关系企业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买家之款项,买家绝无异议。

(2)对任何属于买家所有而因任何目的(包含但不限于其他交易)而由本公司管有之已购拍卖品行使留置权,并在给予买家有关其未付之欠缴之十四天通知后,安排将该已购拍卖品出售并将收益用以清偿该未付之欠款。

(3)如买家因多项不同之交易而欠下本公司数笔款项,将所付之款项用以清偿就任何特定交易而欠下之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家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4)在将来的任何拍卖中,拒绝买家作出或由他人代其作出之竞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竞投之前先收取买家一笔竞投保证金。如买家未有在三十五天内付款,本公司除上述办法外,另有权为下述一项或多项权利或补救办法:

(a)代卖家针对买家进行法律程序,以追讨整笔欠款,连同此项以悉数赔偿为基准之法律程序诉讼费。

(b)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卖中买家竞投得之拍卖品或任何其他售予买家之拍卖品交易。

(c)安排将拍卖品公开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价格较低,就差额连同因买家未有付款而引致之任何费用一并向买家索偿。

g.未有领取已购拍卖品

如已购得之拍卖品未有在成功拍卖日后起算七天内领取,则不论是否已付款,本公司将安排贮存事宜,费用由买家承担。而买家在付清所引起之贮存、搬运、运输、保险及任何其他费用,连同欠本公司之所有其他款项后,方可领取已购拍卖品项目。

h.出口许可证

除本公司另有书面同意外,买家希望申请出口许可证,并不影响买家在成功拍卖日后起算七天内付款之责任,亦不影响本公司对延迟付款收取利息之权利。

如买家要求本公司代为申请出口许可证,本公司有权向其收取与此项申请有关之款项及零碎开支连同任何有关之税则。

如买家不需要出口许可证而作出付款,本公司并无责任退还买家因此而引致之任何利息或其他开支。

5.本公司之法律责任

本公司仅在第二条第6项所列之情况下,得退还款项予买家。除此之外,不论卖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之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归属、真实性或出处之陈述,或任何其他说明之误差,任何拍卖品之任何瑕疵或缺陷,均不负有任何责任。卖家、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员或代理人,不论是明示或暗示均无就任何拍卖品作出任何保证。任何种类之任何担保,均不包含在本条之内。

6.膺品/赃物之退款

本公司之拍卖品,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之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证实为膺品、赃物或涉及不法情事者,则交易将取消,已付之款项于交付卖家前将退还予买家。但如:

a.在拍卖日发出之目录说明或拍卖场通告符合当时学者或专家普遍接纳之意见,或清楚表明有牴触当时学者或专家普遍接纳之意见。

b.或证明拍卖品为膺品或赃物之方法,只是一种在目录出版前仍未普遍获接纳使用之科学程序,或是一种在拍卖日仍属昂贵得不合理或并不实际或很可能会对拍卖品造成损坏之程序,则本公司无论如何并无责任退还任何款项。此外,买家只在满足下述条件下方可获得退款:

(1)买家必须在拍卖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说明买家认为有关拍卖品乃膺品或赃物之详细理由及证据。

(2)且买家需于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将拍卖品送还本公司,而其状况应维持与拍卖当日相同,不得有任何损坏。

(3)及送还拍卖品后,买家须尽快出示证据,足以使本公司确信拍卖品乃膺品或赃物(本公司保有最终及不可异议之决定权),买家并可将拍卖品之完整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转让予本公司,而与任何第三人之索偿无涉。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毋须向买家支付多于买家就有关拍卖品而支付之款项,而买家亦不能索取利息。

本担保之利益不能转让,完全属于拍卖品成功拍卖时获本公司发给正本发票之买家所有(该买家名称被记载于发票上),该名买家并须自拍卖后一直保持拍卖品拥有人之身分,而且并无将拍卖品之任何利益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公司有权依据任何科学程序或其他程序确定拍卖品并非膺品或赃物,不论该程序在拍卖当日是否已使用或已在使用,如本公司验证拍卖品是否属于赝品或赃物结果与买家出示证据相冲突者,应以本公司验证结果为准。

三、卖家

1.本公司作为卖家代理人

本公司作为卖家之代理人。拍卖品成功拍卖后,即产生卖家透过本公司之代理与买家成立拍卖品之买卖合约,由卖家自行负责向买家履行出卖人义务及责任。

2.基本支出费用

不论拍卖品是否卖出,卖家须负责与下述各项有关之费用:

a.将拍卖品包装并运予本公司指定地点作拍卖。

b.任何适用之运输保险。

c.如拍卖品交回卖家的包装与运费。若拍卖品由海外进口,运费与进口适用之税项,由卖家支付。

d.受保于本公司之保险单,收费率如第三条第3b项所列。

e.任何适用之关税。

f.目录插图费用。

g.预先与卖家协定之对拍卖品作出之任何修整。

h.装框、裱画之费用。

i.本公司为拟定目录说明须由外界专家作出之鉴定。

j.本公司指定之任何外界专家意见。

k.拍卖品拍卖后之装卸、贮存及保管等费用。

l.任何市场之推广及广告费用。

3.由本公司安排保险事宜

a.除非与本公司另有协定外,否则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保险单,保险值为本公司自行评估当时认为适当者。然而保险金额并非本公司承诺拍卖品会成功拍卖之款额。

b.本公司将向卖家收取拍卖品委托底价之1%,作为保险费。如由本公司安排运送,本公司将向卖家收取额外款项,作为运送保险费,款额视每宗拍卖品之特定情况而定。如有需要,本公司亦会建议介绍承运人,但不论于何种情况下,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有关此方面之运送法律责任。

c.拍卖品在成功拍卖日后起算七天内保险仍然有效。如拍卖品未能成功拍卖,保险届期以后风险全由卖家承担。

d.由蛀木虫、空气、水分、台风、地震等天灾情况而对拍卖品造成之损坏,或其他非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损坏,本公司概不承担法律责任。

4.物主购买保险

如卖家特别指示本公司毋须为拍卖品购买保险,风险全由卖家承担,直至拍卖品交付与买家为止。卖家无条件同意须保障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员与代理人,以及买家(如适用)免负因拍卖品而针对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员与代理人,以及买家索偿之赔偿责任,而不论索偿因何引起。卖家亦同意应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员与代理人,以及买家所要求,负责偿还因此种索偿而引致之开支,纵使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员与代理人,以及买家有疏忽之处,而未证明有任何法律责任而作出之付款,亦须偿还。卖家须自行将本条条款揭露予卖家之承保人。

5.卖家就拍卖品所作之承诺

本项列出本公司处理拍卖品之基准,规范卖家与买家之间的买卖关系。如此基准在任何方面有不确实之处,本公司或买家可采取针对卖家之法律行动。本公司处理拍卖品及购买拍卖品,均以卖家所作之下述承诺及担保为基准:

a.卖家为拍卖品之唯一所有权人及/或合法持有人,具备将所有权及相关所有权利(于无质押、无产权负担及无涉及第三人权益或申索的情况下)转让予买家之无限制权利。

b.卖家已遵守一切与拍卖品之进出口有关之法律或其他方面之规定,并已将过去任何第三人未能遵守此等规定之事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c.卖家已将其所知之有关拍卖品之任何重大修改以及第三人就拍卖品之所有权、状况或归属所表示之任何关注之书面通知本公司。

 如上述a、b及c等三项担保有任何不确实之处,卖家须应要求保证完全偿还本公司及买家一切因之而引起之索偿、诉讼费、律师费、所有费用或开支,而不论是因拍卖品还是因拍卖收益而引起。

6.拍卖安排

a.本公司对目录内拍卖品之描述与图示方式、鉴定意见书、拍卖地点与方式、让何人进场竞投以及竞投价之接受、是否应寻求专家意见,以及将拍卖品合并或分开拍卖等均有完全之决定权。

b.任何估价,不论口头或书面,均只属意见,而非拍卖品最终可卖得的价钱之保证。

c.未得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卖家不可撤回拍卖品之委托。但本公司保留随时因后述原因而撤回、中止或终止拍卖品之权利。此等原因为:

(1)本公司对拍卖品之界定或真实性或上述第三条第5a、b或c项所指陈述之准确性有怀疑。

(2)有任何违反业务规则之情况。

(3)本公司认定将拍卖品纳入或继续执行拍卖并不适当者。

d.撤销委托或授权条款

(1)非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卖家不得撤回、中止或终止对于拍卖品之委托或授予本公司之权利。

(2)卖家依前项c规定撤回、中止或终止拍卖品之委托或授与本公司之权利者,卖家除应对本公司负损害赔偿或经济上损失赔偿责任外,尚须支付委托底价之40%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付与本公司。

(3)如卖家有任何违约情事,本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委托事项,卖家须支付本公司所有之前为履行委托或授权工作所产生之费用及开支。

7.拍卖守则

a.本公司将会参照卖家委托底价进行拍卖品之拍卖程序。委托底价不得高于目录所印登载估价之下限,但如所同意之委托底价为新台币以外之货币,并因协定委托底价之日与成功拍卖之日上汇率波动而致委托底价高于估价下限,则不在此限。在此情况下,除本公司另行同意外,委托底价须为相等拍卖日现场公布汇率计算之新台币款项。

b.如竞投价不能达到委托底价,本公司在任何情况均不负有任何责任,但本公司有权决定将拍卖品以低于委托底价拍卖。如本公司如此将拍卖品拍卖,本公司将有责任向卖家支付落槌价与委托底价之差额。

c.卖家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义随意哄抬竞投价格,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义参与竞标委托拍卖品,亦不得聘请任何人代卖家参与竞投委托拍卖品,惟本公司有权代理卖家以不超过委托底价之价格参与竞投。

d.倘卖家以自己或第三人名义随意哄抬价格或以自己或第三人名义参与竞标委托拍卖品致拍得拍品,视为拍定,卖家应同时负买家之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付款责任。

8.成功拍卖后

a.结算

成功拍卖后,本公司协助卖家要求买家最迟于成功拍卖日后七日内全数付款。在买家付款后,除非本公司收到通知拍卖品为膺品或赃物,否则,本公司会于成功拍卖日期后三十五工作天,将一笔相等于落槌价或委托底价(如委托底价高于落槌价)减去卖家应支付之所有费用后余额汇予卖家。如遇买家延迟付款,则本公司将在买家付款后七个工作天内汇款予卖家。如因任何理由而使本公司在买家付款前即已付款予卖家,则本公司即获得拍卖品之完整拥有权与所有权。但在本公司因拍卖品为膺品或赃物而被迫向买家收回拍卖品,卖家须将已收取之拍卖收益退还予本公司。

除卖家另有书面指示外,本公司将以新台币付款。如卖家要求以新台币以外之货币付款,本公司将依拍卖日现场公布之汇率计算(台湾银行)付款金额。

b.卖家支付之服务费

(1)本公司之拍卖须至拍卖完成后买家实际付清所有款项予本公司时,方可视为拍卖成功。

(2)拍卖品一经拍定,卖家应支付本公司服务费,以拍卖落槌价或委托底价(如委托底价高于落槌价)(含税)之10%计算。

c.买家不付款

如买家在成功拍卖日后起算7天内未支付应付之全部款项,本公司即有权代理卖家就付款、贮存与保险而协定特别条款,并有权代理卖家采取本公司认为适当的任何步骤以向买家收取其应付之款项,因而产生之相关费用及损害,概由卖家自行承担。但本公司并未承担任何付款责任,亦无义务代卖家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动)。但本公司将与卖家讨论如何采取适当行动以向买家追讨拍卖款项。

d.膺品/赃物

如在拍卖日期后十日内,买家使本公司相信或怀疑拍卖品为膺品或赃物或涉及任何不法情事者,本公司得自行决定:

(1)如买家尚未支付应付之全部款项,本公司有权取消交易。

(2)如买家已支付款项时,本公司得无条件退还买家交付之拍卖成交价(本公司得扣除因此所致之费用及相关处理费用)予买家时,而拍卖品将由本公司退回卖家或送交警方处理,卖家不得异议或对本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或请求,卖家并应于本公司通知后,于三日内无条件退还其所得之全数金额予本公司。

在本项规定之二种情况下,卖家应于十日内付清第三条第2项所约定相关基本支出费用,及赔偿本公司因此所致之所有损失、损害及相关费用等。逾期退还、给付者,卖家应另外支付按不超过台湾银行基本放款利率加5%之年利率收取整笔欠款之利息。本公司亦得自行选择将卖家未付之款项,用以抵销本公司或其他关系企业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卖家之款项,卖家绝无异议。且,本公司将行使留置权,将在本公司控制下属于卖家之任何物品留置作应退还款项之担保品。

e.未能成功拍卖之拍卖品

(1)任何拍卖品如未能成功拍卖,或不包括在拍卖之内,或因任何理由而撤回、中止或终止拍卖,则在本公司发出通知予卖家要求卖家领回拍卖品之三十五天内,卖家必须领回拍卖品。

(2)任何此等拍卖品如在三十五天过期后仍未领回,本公司将征收每天每件新台币1,000元之贮存费,并收取额外费用以购买保险。卖家须在付清所有未付费用后,方可领回拍卖品。

(3)此等拍卖品如在发出领回通知后六十天仍未领回,则可被移往第三人之货仓贮存,开支费用及风险由卖家承担。

(4)任何此等拍卖品如在拍卖日期后或上述通知日期后九十天内(以较早之日期为准)未被领回,则本公司可视乎是否合适而将该拍卖品处置。处置包括将拍卖品移往第三人之货仓,而风险及开支费由卖家承担,以及将该拍卖品按本公司认为适当之条款(包括有关估计与底价之条款)公开拍卖。本公司其后会将拍卖收益扣除所有欠款后支付予卖家。

(5)任何拍卖品如在拍卖中撤回或未能成功拍卖,则本公司有权代理卖家在拍卖后的三十五天内作为卖家之独家代理人,按与卖家签的委托底价,私下出售拍卖品,或按本公司与卖家另行同意之较低价格私下出售拍卖品。本公司得事前扣除所致之费用。在此情况下,卖家就该拍卖品而对本公司所负有之责任、义务及付款条件等,与拍卖品成功拍卖时一样。

9.图片与图示

卖家同意本公司对拍卖品之图片、照片、录影或将拍卖品复制影像具有排他性之权利。此等图片、照片、录影、影像之著作权及其他一切权利均属本公司所有,且本公司有权以任何本公司认为适合之方式使用之,卖家决无异议。

10.其他事项

a.税制

(1)拍卖品成交后,卖家应提供护照、身份证、公司登记资料等符合中华民国税法规定与税捐机关要求的各项证明文件,或开立统一发票给予本公司。

(2)卖家如属台湾法人,请以落槌价或委托底价(如委托底价高于落槌价)内含5%营业税开立统一发票给予本公司。

(3)卖家如为台湾个人或于课税年度居住台湾满183天之外籍人士,应提供符合中华民国税法规定与税捐机关要求的身份证明文件与相关资料予本公司者,如选择合并课税者,卖家应自行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一并将本标的物之成交资料申报。卖家于申报所得税时,如能提出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及成本费用之证明文件者,其财产交易所得之计算,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实认定。其未能提出计算所得之证明文件者,则应以落槌价或委托底价(如委托底价高于落槌价)之6%作为财产交易所得并入年所得中申报综合所得税;如选择分离课税者,则就本标的物成交所生之税务申报,卖家同意由本公司依照分离课税之法定税率1.2%为基础,计算税款及费用,金额自拍卖成交(功)之价款中扣取前揭税款及费用,代为缴纳。如税捐单位调整税率,卖家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新订税率计算税款并代为缴纳

(4)卖家如为不符合上述之外籍人士(含国外法人),如为国外法人者,就本标的物成交所生之税务申报,卖家同意由本公司依照分离课税之规定,以落槌价或委托底价 (如委托底价高于落槌价)之3%为基础计算所得税及费用,金额自拍卖成交(功)之价款中扣取前揭税款及费用,代为缴纳;如为外国个人,卖家同意由本公司依照分离课税之规定,以落槌价或委托底价 (如委托底价高于落槌价)之1.2%为基础计算所得税及费用,金额自拍卖成交(功)之价款中扣取前揭税款及费用。如税捐单位调整税率,卖家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新订税率计算税款并代为缴纳。

b.电气及机械部件

拍卖品如含有任何电气或机械部件,卖家须负责确保此等部件处于安全操作状况。卖家须全部偿还本公司一切因卖家违反上述保证及担保而引起之损害、索价、费用或开支。

另有特殊附加条件对此等项目适用,有关条件可向本公司索取。

四、买家与卖家均适用之条件

1.智慧财产权

与拍卖品有关之一切影像、图示与书面材料之相关智慧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等),于任何时候均属于本公司之财产及所有。未得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卖家、买家或任何人均不得使用。

2.隐私权

本公司对卖家、买家所提供之个人资料将严格保密,基于隐私权及个人资料保护法等规范会妥善管理、保护及处理,不会恣意提供卖家及买家的资料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a.本公司、关系企业、代理人、顾问或基于业务需要知悉者。

b.法院执行命令或各国政府机关要求(包含但不限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或各国相关法令规定。

c.经提供资料者之书面同意者。

3.通知

a.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委托授权书或买家所提供之联络资料对卖家或买家发出书面通知,本公司可以透过信件、电子邮件、通讯软体或传真号码或其他有形之方式统称“联络方式”)。以发出该通知时,视为该通知已有效发出。

b.若卖家或买家之联络方式有变更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4.可分割性

a.如本业务规则有任何部份遭任何法院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部分可不予理会,而本业务规则之其他条款仍继续有效及可强制执行。

b.本业务规则第二条买家条款项下之各条款,专属适用本公司与买家间法律关系,卖家不得主张适用。本业务规则第三条卖家条款项下之各条款,专属适用于本公司与卖家间法律关系,买家不得主张适用。

c.本业务规则之一部或全部如与本公司另行与卖家或买家签订之契约相冲突时,以本公司另行签订之各该契约为准。

5.本业务规则同时存在中文及英文版本,如二版本内容有所歧异,应以中文版条文为准。

6.本业务规则得随时由本公司修改,准买家、买家及卖家均同意遵守修改后之业务规则。

7.法律及管辖权

如就本业务规则或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本公司、卖家、买家均应本善意而为协商,并同意适用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解决争议,卖家与买家同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管辖法院及台湾上诉审法院为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