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業務規則(台北)
更新日期2023/10/18
下述規則,為羅芙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與賣家訂立合約,亦作為賣家之代理人與買家訂立合約之條款。準買家、買家及賣家務須細讀各項規則並完全同意遵守本業務規則。準買家、買家請特別留意第二條第5項,其對本公司之法律責任作了限定。
一、本業務規則所用詞彙之定義
在下列規定中,某些常用詞彙需加以解釋。此等詞彙定義如下:
1.「買家」:指本公司所接受之出價最高之自然人或法人。
2.「準買家」:指任何有意參加本公司舉辦拍賣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3. 「賣家」:指將拍賣品獨家委託本公司於本公司舉辦之拍賣會參與拍賣之自然人或法人。
4.「拍賣品」:指交予本公司以供拍賣出售之物品,尤其在任何目錄內以任何編號描述之一項或多項物品。
5.「落槌價」:指本公司就某一拍賣品而接受之最高出價之價款。
6.「買家服務費」:指買家按落槌價之某一百分比而支付本公司之費用;收費率如第二條第4a項所列。
7.「底價」:指本公司與賣家協定之最低價格,拍賣品不能以低於該價之價格售出。
8.「膺品」:指拍賣品構成模仿,而模仿之原構想及其整體執行均具有欺詐意圖,以就拍賣品之作者、來歷、年代、時期、文化或來源進行欺騙,而對此等事項之正確描述並未在目錄之描述上反映出來,而拍賣品在拍賣當日之價值,遠低於按照目錄之描述所應有之價值。按此定義,任何拍賣品均不會因為有任何損壞及/或任何形式之修整(包括重新上漆)而成為膺品。
9.「保險值」:指本公司不時按其絕對決定權認為拍賣品所應購買之保險之價值(不論保險是否由本公司安排購買)。
10.「賣家服務費」:指賣家應支付本公司之費用。
二、買家
1.本公司作為賣家代理人
本公司作為賣家代理人之身分行事。除另行協定外,在本公司之拍賣中成功拍賣之物品,即產生賣家通過本公司之代理與買家達成之合約。
2.拍賣前
a.鑑定物品
本公司鄭重建議,準買家應於拍賣進行之前親自鑑定其有興趣競投之物品。本公司就任何拍賣品及相關證明文件之真偽,均不對買家作任何保證。
b.拍賣品狀況之重要注意事項
請準買家注意,在可能的範圍內,目錄中對於拍賣品特性上之描述,皆已提及顯著的損壞,惟不包括所有的缺陷、瑕疪與不完整。對任何拍賣品之描述亦不應視作表示其無經過重整或修理,亦不應視作對拍賣品狀態或保存情況的陳述或保證。在目錄中若有狀態陳述的缺乏或損害鑑定的缺乏,並不代表拍賣品是為良好狀態。本公司鄭重建議,準買家在拍賣進行之前,對於有興趣競投之拍賣品狀況應經由親自檢閱,不應依據目錄中的描述或陳述,因為任何在目錄中所列出的描述或陳述是為純粹本公司的主觀意見,並非提供聲明或擔保。準買家知悉並瞭解所有拍賣品均以「現狀」售出,本公司對於任何拍出之拍賣品狀態不作任何承諾或保證。
c.符號表示
以下為本目錄所載符號之說明
o保證項目
拍賣品編號旁註有o符號者,表示賣家已取得本公司保證,可在一次或一連串拍賣中得到最低出售價格。此保證可由本公司、第三方或由本公司與第三方共同提供。保證可為由第三方提供之不可撤銷競投之形式做出。若保證拍賣品成功售出,提供或參與提供保證之第三方可能會取得財務利益;惟銷售不成功時,則可能會產生虧損。若提供或參與保證之第三方成功競投保證拍賣品時,他們仍需支付全額的買家服務費。
d.目錄說明
本公司於目錄或鑑定意見書內對任何拍賣品及其證書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尺寸、材質、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狀況或估計售價之陳述,或另行對此等方面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僅屬意見之陳述,不應依據為確實事實之陳述。目錄圖示亦僅作為指引而已,不應作為任何拍賣項目之依據,藉以決定其顏色或色調,或揭示其缺陷。拍賣價格之估計,不應依據為拍賣品會成功拍賣之價格或拍賣品作其他用途之價值陳述。
許多拍賣品基於其年代或性質,使其未能有完美之狀況,目錄內有些說明或鑑定意見書會提述拍賣品之損壞及/或修整資料。此等資料僅作為指引而已,如未有提述此等資料,亦不表示拍賣品並無缺陷或修整,如已提述特定缺陷,亦不表示並無其他缺陷。
e.買家之責任
有關拍賣品之狀況以及目錄說明所提述之事項,買家有責任自行查明並瞭解,並就拍賣品為自己獨立之判斷及評估,並確使自己感到滿意。
3.拍賣時
a.估價
目錄內及拍賣當日所提供之美金等貨幣估價,僅為參考依據。本拍賣會須以新台幣結算,買家如須以新台幣之外其他貨幣繳付,須依拍賣日現場公佈之匯率,折合所繳付之等值貨幣計算。
b.拒絕入場
拍賣於本公司之場地進行,或於本公司為拍賣而具有控制權之場地進行,本公司具有完全之決定權,可行使權利拒絕任何人進入拍賣場地或參與拍賣。
c.競投之前作出登記
每一準買家在作出競投之前,必須填妥及簽署登記表格,並提供身分證明。準買家應注意,本公司通常會要求對買家作出信用核查。
d.競投保證金
競投者,應在領取競投號牌前繳納競投保證金,競投保證金的金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佈。
(1)若競投者未支付競投保證金,本公司有權不接受其競投。若競投者未能購得拍賣品且對本公司無任何欠款則將無息退還保證金。
(2)若競投者成為買家,則本公司有權將此保證金自動轉化為已成交拍賣品購買款項之一部(包含落槌價、服務費或運費等相關費用),若尚有餘款須退回給買家;若買家無正當理由未於成功拍賣日期後七天內支付全部應支付之成交拍賣品購買款項(包含落槌價、服務費或運費等相關費用)予本公司,買家不得請求返還競投保證金。
e.競投者為買家
競投者將被視為買家而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除非登記時已經與本公司書面協定,競投者僅為第三人之代理人,且該第三人復為本公司所接受者。
f.委託競投
如準買家使用印於目錄說明之後之表格指示本公司代其競投,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代其競投,但代為競投指示須於拍賣前送抵本公司。如本公司就某一拍賣品而收到多個委託競投之相等競投價,而在拍賣時此等競投價乃該拍賣品之最高競投價,則該拍賣品會歸其委託競投最先送抵本公司之人。委託競投之承擔受拍賣時之其他承諾所限,而拍賣進行之情況可能使本公司無法代為競投。由於此項承擔乃本公司為準買家按所述條款提供之免費服務,如未能按委託作出競投,本公司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準買家如希望確保競投成功,應親自出席競投。
g.電話競投
如準買家於拍賣前與本公司作好安排,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聯絡競投者,使其能以電話參與競投,但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聯絡或無法參加電話競投,本公司對賣家或任何準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
h.透過網路進行競投
若準買家未能出席拍賣會,可透過 Invaluable 或本公司官網「即時競標」(網址:https://bid.ravenel.com/)競投屬意拍賣品,而承擔買家獨立責任。進行網上競投之詳情,請參閱本公司網頁 Ravenel.com,惟準買家及買家透過 Invaluable 網上競投之方式成功拍得屬意拍賣品,除須支付依本業務規則二、買家、4(a)規定所計算之服務費外,並應另行支付落槌價3%之服務費,且應同意本公司得隨時修改該業務規則。
i.匯率轉換顯示板
拍賣會中,本公司會使用匯率轉換顯示板。匯率轉換顯示板僅供參考,不論是顯示板所示之拍賣品編號或是新台幣競投價之相等外匯,其準確程度均可能會出現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之誤差。買家因依賴匯率轉換顯示板(而非因以新台幣競投)所導致而蒙受之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j.錄映影像
在有些拍賣中會有影像投射,但其操作或會出現錯誤。不論影像是否與成功拍賣之拍賣品相配合,或是翻版影像之質素,本公司對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
k.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具有絕對決定權,有權拒絕任何競投、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決定成功競投人,以及如遇有誤差或爭議,將拍賣品重新拍賣。拍賣官會於拍賣開始前或於相關拍賣品競標前對注意事項作出通告,準買家須負責自行注意所有於拍賣會場發表之通告。建議使用即時網上競投服務參與競投的準買家,於拍賣開始前登入,以確保準買家得知拍賣開始前所作出之通告。
l.成功競投
在拍賣官之決定權下,下槌即顯示對最高競投價之接受,亦即為賣家與買家合意依落槌價拍定拍賣品,視為成功拍賣合約之訂立。
4.成功拍賣後
a.買家支付每件拍賣品之服務費費率
(1)買家除支付落槌價外,另須支付服務費予本公司,落槌價於新台幣參仟貳佰萬元以下者含參仟貳佰萬元以落槌價之20%計算。
(2)落槌價於新台幣參仟貳佰萬元以上者,採分為二階段計費,其中新台幣參仟貳佰萬元以落槌價之20%計算,超過新台幣參仟貳佰萬元之部份再以落槌價之12%,加總計算服務費金額。
b.稅項
買家應付予本公司之款項,如須另行支付貨物、服務稅或其他稅則時(不論由台灣政府或別處所徵收)。買家須負責按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自行繳付稅款。
c.付款
成功拍賣後,買家須向本公司提供其真實姓名及永久地址。如經本公司要求,買家亦須提供付款銀行之詳情,包含但不限於付款帳號。買家應於拍賣日期後七天內悉數支付應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包含落槌價、服務費或運費等相關費用)。即使買家希望將拍賣品出口並需要(或可能需要)出口許可證,此一付款條件亦適用。
買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所欠之全部款項,則不能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即使本公司已將拍賣品交付予買家亦然。如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為新台幣以外之貨幣,須依拍賣日現場公佈之匯率(台灣銀行),並以本公司就此兌換率而發出之憑證為準。
d.領取已購拍賣品
除非本公司另有特別相反協定,否則本公司將暫時保留已成功拍賣之拍賣項目,直至欠本公司之款項已悉數支付為止。拍賣品在暫時保留期間,由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將受保於本公司之保險,如屆時已購拍賣品已被領取,則受保至領取時為止。七天期滿後或自領取時起(以較早者為準),已購拍賣品之風險全由買家承擔。
e.介紹裝運及運輸公司
本公司之貨運部門在買家要求下,可為買家介紹運輸公司、安排付運及購買特定保險,但本公司在此方面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買家必須預先繳付運輸費用。
f.不付款或未有領取已購拍賣品之補救辦法
如買家並未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內付款,本公司即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辦法:
(1)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超過七天仍未付款,則按不超過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收10%之年利率收取整筆欠款之利息。此外本公司可同時按日收取依成交價(含落槌價、服務費)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本公司亦得自行選擇將買家未付之款項,用以抵銷本公司或其他關係企業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買家之款項,買家絕無異議。
(2)對任何屬於買家所有而因任何目的(包含但不限於其他交易)而由本公司管有之已購拍賣品行使留置權,並在給予買家有關其未付之欠繳之十四天通知後,安排將該已購拍賣品出售並將收益用以清償該未付之欠款。
(3)如買家因多項不同之交易而欠下本公司數筆款項,將所付之款項用以清償就任何特定交易而欠下之任何款項,而不論買家是否指示用以清償該筆款項。
(4)在將來的任何拍賣中,拒絕買家作出或由他人代其作出之競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競投之前先收取買家一筆競投保證金。如買家未有在三十五天內付款,本公司除上述辦法外,另有權為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辦法:
(a)代賣家針對買家進行法律程序,以追討整筆欠款,連同此項以悉數賠償為基準之法律程序訴訟費。
(b)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賣中買家競投得之拍賣品或任何其他售予買家之拍賣品交易。
(c)安排將拍賣品公開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價格較低,就差額連同因買家未有付款而引致之任何費用一併向買家索償。
g.未有領取已購拍賣品
如已購得之拍賣品未有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內領取,則不論是否已付款,本公司將安排貯存事宜,費用由買家承擔。而買家在付清所引起之貯存、搬運、運輸、保險及任何其他費用,連同欠本公司之所有其他款項後,方可領取已購拍賣品項目。
h.出口許可證
除本公司另有書面同意外,買家希望申請出口許可證,並不影響買家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內付款之責任,亦不影響本公司對延遲付款收取利息之權利。
如買家要求本公司代為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有權向其收取與此項申請有關之款項及零碎開支連同任何有關之稅則。
如買家不需要出口許可證而作出付款,本公司並無責任退還買家因此而引致之任何利息或其他開支。
5.本公司之法律責任
本公司僅在第二條第6項所列之情況下,得退還款項予買家。除此之外,不論賣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歸屬、真實性或出處之陳述,或任何其他說明之誤差,任何拍賣品之任何瑕疵或缺陷,均不負有任何責任。賣家、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或代理人,不論是明示或暗示均無就任何拍賣品作出任何保證。任何種類之任何擔保,均不包含在本條之內。
6.膺品/贓物之退款
本公司之拍賣品,經本公司書面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出具鑑定報告證實為膺品、贓物或涉及不法情事者,則交易將取消,已付之款項於交付賣家前將退還予買家。但如:
a.在拍賣日發出之目錄說明或拍賣場通告符合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或清楚表明有牴觸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
b.或證明拍賣品為膺品或贓物之方法,只是一種在目錄出版前仍未普遍獲接納使用之科學程序,或是一種在拍賣日仍屬昂貴得不合理或並不實際或很可能會對拍賣品造成損壞之程序,則本公司無論如何並無責任退還任何款項。此外,買家只在滿足下述條件下方可獲得退款:
(1)買家必須在拍賣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說明買家認為有關拍賣品乃膺品或贓物之詳細理由及證據。
(2)且買家需於書面通知後十四天內將拍賣品送還本公司,而其狀況應維持與拍賣當日相同,不得有任何損壞。
(3)及送還拍賣品後,買家須盡快出示證據,足以使本公司確信拍賣品乃膺品或贓物(本公司保有最終及不可異議之決定權),買家並可將拍賣品之完整所有權及相關權利轉讓予本公司,而與任何第三人之索償無涉。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毋須向買家支付多於買家就有關拍賣品而支付之款項,而買家亦不能索取利息。
本擔保之利益不能轉讓,完全屬於拍賣品成功拍賣時獲本公司發給正本發票之買家所有(該買家名稱被記載於發票上),該名買家並須自拍賣後一直保持拍賣品擁有人之身分,而且並無將拍賣品之任何利益讓予任何第三人。本公司有權依據任何科學程序或其他程序確定拍賣品並非膺品或贓物,不論該程序在拍賣當日是否已使用或已在使用,如本公司驗證拍賣品是否屬於贗品或贓物結果與買家出示證據相衝突者,應以本公司驗證結果為準。
三、賣家
1.本公司作為賣家代理人
本公司作為賣家之代理人。拍賣品成功拍賣後,即產生賣家透過本公司之代理與買家成立拍賣品之買賣合約,由賣家自行負責向買家履行出賣人義務及責任。
2.基本支出費用
不論拍賣品是否賣出,賣家須負責與下述各項有關之費用:
a.將拍賣品包裝並運予本公司指定地點作拍賣。
b.任何適用之運輸保險。
c.如拍賣品交回賣家的包裝與運費。若拍賣品由海外進口,運費與進口適用之稅項,由賣家支付。
d.受保於本公司之保險單,收費率如第三條第3b項所列。
e.任何適用之關稅。
f.目錄插圖費用。
g.預先與賣家協定之對拍賣品作出之任何修整。
h.裝框、裱畫之費用。
i.本公司為擬定目錄說明須由外界專家作出之鑑定。
j.本公司指定之任何外界專家意見。
k.拍賣品拍賣後之裝卸、貯存及保管等費用。
l.任何市場之推廣及廣告費用。
3.由本公司安排保險事宜
a.除非與本公司另有協定外,否則拍賣品將自動受保於本公司保險單,保險值為本公司自行評估當時認為適當者。然而保險金額並非本公司承諾拍賣品會成功拍賣之款額。
b.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拍賣品委託底價之1%,作為保險費。如由本公司安排運送,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額外款項,作為運送保險費,款額視每宗拍賣品之特定情況而定。如有需要,本公司亦會建議介紹承運人,但不論於何種情況下,本公司均不承擔任何有關此方面之運送法律責任。
c.拍賣品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內保險仍然有效。如拍賣品未能成功拍賣,保險屆期以後風險全由賣家承擔。
d.由蛀木蟲、空氣、水分、颱風、地震等天災情況而對拍賣品造成之損壞,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損壞,本公司概不承擔法律責任。
4.物主購買保險
如賣家特別指示本公司毋須為拍賣品購買保險,風險全由賣家承擔,直至拍賣品交付與買家為止。賣家無條件同意須保障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如適用)免負因拍賣品而針對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索償之賠償責任,而不論索償因何引起。賣家亦同意應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所要求,負責償還因此種索償而引致之開支,縱使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有疏忽之處,而未證明有任何法律責任而作出之付款,亦須償還。賣家須自行將本條條款揭露予賣家之承保人。
5.賣家就拍賣品所作之承諾
本項列出本公司處理拍賣品之基準,規範賣家與買家之間的買賣關係。如此基準在任何方面有不確實之處,本公司或買家可採取針對賣家之法律行動。本公司處理拍賣品及購買拍賣品,均以賣家所作之下述承諾及擔保為基準:
a.賣家為拍賣品之唯一所有權人及/或合法持有人,具備將所有權及相關所有權利(於無質押、無產權負擔及無涉及第三人權益或申索的情況下)轉讓予買家之無限制權利。
b.賣家已遵守一切與拍賣品之進出口有關之法律或其他方面之規定,並已將過去任何第三人未能遵守此等規定之事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c.賣家已將其所知之有關拍賣品之任何重大修改以及第三人就拍賣品之所有權、狀況或歸屬所表示之任何關注之書面通知本公司。
如上述a、b及c等三項擔保有任何不確實之處,賣家須應要求保證完全償還本公司及買家一切因之而引起之索償、訴訟費、律師費、所有費用或開支,而不論是因拍賣品還是因拍賣收益而引起。
6.拍賣安排
a.本公司對目錄內拍賣品之描述與圖示方式、鑑定意見書、拍賣地點與方式、讓何人進場競投以及競投價之接受、是否應尋求專家意見,以及將拍賣品合併或分開拍賣等均有完全之決定權。
b.任何估價,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只屬意見,而非拍賣品最終可賣得的價錢之保證。
c.未得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賣家不可撤回拍賣品之委託。但本公司保留隨時因後述原因而撤回、中止或終止拍賣品之權利。此等原因為:
(1)本公司對拍賣品之界定或真實性或上述第三條第5a、b或c項所指陳述之準確性有懷疑。
(2)有任何違反業務規則之情況。
(3)本公司認定將拍賣品納入或繼續執行拍賣並不適當者。
d.撤銷委託或授權條款
(1)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賣家不得撤回、中止或終止對於拍賣品之委託或授予本公司之權利。
(2)賣家依前項c規定撤回、中止或終止拍賣品之委託或授與本公司之權利者,賣家除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或經濟上損失賠償責任外,尚須支付委託底價之40%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付與本公司。
(3)如賣家有任何違約情事,本公司有權隨時終止委託事項,賣家須支付本公司所有之前為履行委託或授權工作所產生之費用及開支。
7.拍賣守則
a.本公司將會參照賣家委託底價進行拍賣品之拍賣程序。委託底價不得高於目錄所印登載估價之下限,但如所同意之委託底價為新台幣以外之貨幣,並因協定委託底價之日與成功拍賣之日上匯率波動而致委託底價高於估價下限,則不在此限。在此情況下,除本公司另行同意外,委託底價須為相等拍賣日現場公佈匯率計算之新台幣款項。
b.如競投價不能達到委託底價,本公司在任何情況均不負有任何責任,但本公司有權決定將拍賣品以低於委託底價拍賣。如本公司如此將拍賣品拍賣,本公司將有責任向賣家支付落槌價與委託底價之差額。
c.賣家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隨意哄抬競投價格,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參與競標委託拍賣品,亦不得聘請任何人代賣家參與競投委託拍賣品,惟本公司有權代理賣家以不超過委託底價之價格參與競投。
d.倘賣家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隨意哄抬價格或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參與競標委託拍賣品致拍得拍品,視為拍定,賣家應同時負買家之所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付款責任。
8.成功拍賣後
a.結算
成功拍賣後,本公司協助賣家要求買家最遲於成功拍賣日後七日內全數付款。在買家付款後,除非本公司收到通知拍賣品為膺品或贓物,否則,本公司會於成功拍賣日期後三十五工作天,將一筆相等於落槌價或委託底價(如委託底價高於落槌價)減去賣家應支付之所有費用後餘額匯予賣家。如遇買家延遲付款,則本公司將在買家付款後七個工作天內匯款予賣家。如因任何理由而使本公司在買家付款前即已付款予賣家,則本公司即獲得拍賣品之完整擁有權與所有權。但在本公司因拍賣品為膺品或贓物而被迫向買家收回拍賣品,賣家須將已收取之拍賣收益退還予本公司。
除賣家另有書面指示外,本公司將以新台幣付款。如賣家要求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付款,本公司將依拍賣日現場公佈之匯率計算(台灣銀行)付款金額。
b.賣家支付之服務費
(1)本公司之拍賣須至拍賣完成後買家實際付清所有款項予本公司時,方可視為拍賣成功。
(2)拍賣品一經拍定,賣家應支付本公司服務費,以拍賣落槌價或委託底價(如委託底價高於落槌價)(含稅)之10%計算。
c.買家不付款
如買家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7天內未支付應付之全部款項,本公司即有權代理賣家就付款、貯存與保險而協定特別條款,並有權代理賣家採取本公司認為適當的任何步驟以向買家收取其應付之款項,因而產生之相關費用及損害,概由賣家自行承擔。但本公司並未承擔任何付款責任,亦無義務代賣家採取任何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行動)。但本公司將與賣家討論如何採取適當行動以向買家追討拍賣款項。
d.膺品/贓物
如在拍賣日期後十日內,買家使本公司相信或懷疑拍賣品為膺品或贓物或涉及任何不法情事者,本公司得自行決定:
(1)如買家尚未支付應付之全部款項,本公司有權取消交易。
(2)如買家已支付款項時,本公司得無條件退還買家交付之拍賣成交價(本公司得扣除因此所致之費用及相關處理費用)予買家時,而拍賣品將由本公司退回賣家或送交警方處理,賣家不得異議或對本公司主張任何權利或請求,賣家並應於本公司通知後,於三日內無條件退還其所得之全數金額予本公司。
在本項規定之二種情況下,賣家應於十日內付清第三條第2項所約定相關基本支出費用,及賠償本公司因此所致之所有損失、損害及相關費用等。逾期退還、給付者,賣家應另外支付按不超過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5%之年利率收取整筆欠款之利息。本公司亦得自行選擇將賣家未付之款項,用以抵銷本公司或其他關係企業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賣家之款項,賣家絕無異議。且,本公司將行使留置權,將在本公司控制下屬於賣家之任何物品留置作應退還款項之擔保品。
e.未能成功拍賣之拍賣品
(1)任何拍賣品如未能成功拍賣,或不包括在拍賣之內,或因任何理由而撤回、中止或終止拍賣,則在本公司發出通知予賣家要求賣家領回拍賣品之三十五天內,賣家必須領回拍賣品。
(2)任何此等拍賣品如在三十五天過期後仍未領回,本公司將徵收每天每件新台幣1,000元之貯存費,並收取額外費用以購買保險。賣家須在付清所有未付費用後,方可領回拍賣品。
(3)此等拍賣品如在發出領回通知後六十天仍未領回,則可被移往第三人之貨倉貯存,開支費用及風險由賣家承擔。
(4)任何此等拍賣品如在拍賣日期後或上述通知日期後九十天內(以較早之日期為準)未被領回,則本公司可視乎是否合適而將該拍賣品處置。處置包括將拍賣品移往第三人之貨倉,而風險及開支費由賣家承擔,以及將該拍賣品按本公司認為適當之條款(包括有關估計與底價之條款)公開拍賣。本公司其後會將拍賣收益扣除所有欠款後支付予賣家。
(5)任何拍賣品如在拍賣中撤回或未能成功拍賣,則本公司有權代理賣家在拍賣後的三十五天內作為賣家之獨家代理人,按與賣家簽的委託底價,私下出售拍賣品,或按本公司與賣家另行同意之較低價格私下出售拍賣品。本公司得事前扣除所致之費用。在此情況下,賣家就該拍賣品而對本公司所負有之責任、義務及付款條件等,與拍賣品成功拍賣時一樣。
9.圖片與圖示
賣家同意本公司對拍賣品之圖片、照片、錄影或將拍賣品複製影像具有排他性之權利。此等圖片、照片、錄影、影像之著作權及其他一切權利均屬本公司所有,且本公司有權以任何本公司認為適合之方式使用之,賣家決無異議。
10.其他事項
a.稅制
(1)拍賣品成交後,賣家應提供護照、身份證、公司登記資料等符合中華民國稅法規定與稅捐機關要求的各項證明文件,或開立統一發票給予本公司。
(2)賣家如屬台灣法人,請以落槌價或委託底價(如委託底價高於落槌價)內含5%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給予本公司。
(3)賣家如為台灣個人或於課稅年度居住台灣滿183天之外籍人士,應提供符合中華民國稅法規定與稅捐機關要求的身份證明文件與相關資料予本公司者,如選擇合併課稅者,賣家應自行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並一併將本標的物之成交資料申報。賣家於申報所得稅時,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由稅務機關依法核實認定。其未能提出計算所得之證明文件者,則應以落槌價或委託底價(如委託底價高於落槌價)之6%作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所得中申報綜合所得稅;如選擇分離課稅者,則就本標的物成交所生之稅務申報,賣家同意由本公司依照分離課稅之法定稅率1.2%為基礎,計算稅款及費用,金額自拍賣成交(功)之價款中扣取前揭稅款及費用,代為繳納。如稅捐單位調整稅率,賣家同意本公司可根據新訂稅率計算稅款並代為繳納
(4)賣家如為不符合上述之外籍人士(含國外法人),如為國外法人者,就本標的物成交所生之稅務申報,賣家同意由本公司依照分離課稅之規定,以落槌價或委託底價 (如委託底價高於落槌價)之3%為基礎計算所得稅及費用,金額自拍賣成交(功)之價款中扣取前揭稅款及費用,代為繳納;如為外國個人,賣家同意由本公司依照分離課稅之規定,以落槌價或委託底價 (如委託底價高於落槌價)之1.2%為基礎計算所得稅及費用,金額自拍賣成交(功)之價款中扣取前揭稅款及費用。如稅捐單位調整稅率,賣家同意本公司可根據新訂稅率計算稅款並代為繳納。
b.電氣及機械部件
拍賣品如含有任何電氣或機械部件,賣家須負責確保此等部件處於安全操作狀況。賣家須全部償還本公司一切因賣家違反上述保證及擔保而引起之損害、索價、費用或開支。
另有特殊附加條件對此等項目適用,有關條件可向本公司索取。
四、買家與賣家均適用之條件
1.智慧財產權
與拍賣品有關之一切影像、圖示與書面材料之相關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等),於任何時候均屬於本公司之財產及所有。未得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賣家、買家或任何人均不得使用。
2.隱私權
本公司對賣家、買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將嚴格保密,基於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範會妥善管理、保護及處理,不會恣意提供賣家及買家的資料給任何第三方使用,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a.本公司、關係企業、代理人、顧問或基於業務需要知悉者。
b.法院執行命令或各國政府機關要求(包含但不限於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或各國相關法令規定。
c.經提供資料者之書面同意者。
3.通知
a.本公司根據業務規則、委託授權書或買家所提供之聯絡資料對賣家或買家發出書面通知,本公司可以透過信件、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傳真號碼或其他有形之方式統稱「聯絡方式」)。以發出該通知時,視為該通知已有效發出。
b.若賣家或買家之聯絡方式有變更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4.可分割性
a.如本業務規則有任何部份遭任何法院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則該部分可不予理會,而本業務規則之其他條款仍繼續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b.本業務規則第二條買家條款項下之各條款,專屬適用本公司與買家間法律關係,賣家不得主張適用。本業務規則第三條賣家條款項下之各條款,專屬適用於本公司與賣家間法律關係,買家不得主張適用。
c.本業務規則之一部或全部如與本公司另行與賣家或買家簽訂之契約相衝突時,以本公司另行簽訂之各該契約為準。
5.本業務規則同時存在中文及英文版本,如二版本內容有所歧異,應以中文版條文為準。
6.本業務規則得隨時由本公司修改,準買家、買家及賣家均同意遵守修改後之業務規則。
7.法律及管轄權
如就本業務規則或相關事項發生爭議,本公司、賣家、買家均應本善意而為協商,並同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解決爭議,賣家與買家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及台灣上訴審法院為管轄法院。